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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4日青島中院:副部級“老虎”駱玉林被判死緩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5-07-14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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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4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5年7月14日(農歷2025年6月20日),國務院國資委原副部長級干部駱玉林受賄、內幕交易案一審被判死緩。
死緩!國務院國資委原副部長級干部駱玉林受賄、內幕交易案一審宣判。
北京時間2025年7月14日,【一審宣判】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2025年7月14日發布消息,內容如下:
國務院國資委原副部長級干部駱玉林受賄、內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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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4日(農歷2025年6月20日),國務院國資委原副部長級干部駱玉林受賄、內幕交易案一審被判死緩。
死緩!國務院國資委原副部長級干部駱玉林受賄、內幕交易案一審宣判。
北京時間2025年7月14日,【一審宣判】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2025年7月14日發布消息,內容如下:
國務院國資委原副部長級干部駱玉林受賄、內幕交易案一審宣判
2025年7月14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副部長級干部駱玉林受賄、內幕交易一案,對被告人駱玉林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百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追繳在案的駱玉林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23年,被告人駱玉林先后利用擔任青海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局長,原青海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原青海省經濟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青海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青海省委常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黨組副書記,國務院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部長級干部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2億余元。2013年至2014年,駱玉林作為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涉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明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特別嚴重。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駱玉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內幕交易罪。駱玉林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其內幕交易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亦應依法懲處,并予數罪并罰。鑒于駱玉林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根據駱玉林犯罪的事實、性質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青島中院公眾號)
【一審開庭】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4-11-01下午18:30訊:國務院國資委原副部長級干部駱玉林受賄、內幕交易案一審開庭
11月1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副部長級干部駱玉林受賄、內幕交易一案。
青島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7年至2023年,被告人駱玉林先后利用擔任青海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局長,原青海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原青海省經濟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青海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青海省委常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黨組副書記,國務院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部長級干部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2億余元。2013年至2014年,駱玉林作為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涉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明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特別嚴重。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內幕交易罪追究駱玉林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駱玉林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駱玉林進行了最后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群眾共20余人旁聽了庭審。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
【提起公訴】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4-06-04上午10:25訊:檢察機關依法對駱玉林涉嫌受賄、內幕交易案提起公訴
記者4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副部長級干部駱玉林涉嫌受賄、內幕交易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山東省青島市公安局分別調查、偵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駱玉林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駱玉林利用擔任青海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局長,青海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青海省經濟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青海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青海省委常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黨組副書記,國務院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部長級干部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駱玉林作為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涉及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明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內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
【決定逮捕】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3-12-19上午10:20訊: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駱玉林決定逮捕
記者19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副部長級干部駱玉林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駱玉林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來源:新華社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
【開除黨籍】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3-11-16下午15:00訊:國務院國資委原副部長級干部駱玉林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國務院國資委原副部長級干部駱玉林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駱玉林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里不一,搞兩面派,做兩面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和旅游活動;違反組織原則,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干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私欲膨脹,唯利是圖,長期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向多名私營企業主放貸獲取大額回報,大搞權色、錢色交易;生活腐化墮落,家風不正,治家不嚴,對家人失管失教;毫無紀法底線,公器私用,以權謀私,與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氣,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駱玉林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駱玉林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
【審查調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3-05-17上午09:00訊:國務院國資委原副部長級干部駱玉林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國務院國資委原副部長級干部駱玉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
駱玉林落馬時間線: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3年5月17日上午9:00訊:國務院國資委原副部長級干部駱玉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駱玉林簡歷資料:
駱玉林,男,漢族,1958年8月生,河南新野人,1976年9月參加工作,1984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23年11月被開除黨籍),研究生學歷,曾任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部長級干部。
2023年11月,駱玉林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駱玉林履歷:
1976.09-1978.06,青海省祁連縣八寶鄉知青;
1978.06-1979.12,青海省祁連縣磷肥廠出納;
1979.12-1980.12,青海省祁連縣革委會通訊員;
1980.12-1984.05,青海省祁連縣財政科會計;
1984.05-1987.07,青海省祁連縣財政局副局長(期間:1984.07-1986.07,在中央財政管理干部學院進修);
1987.07-1990.07,青海省祁連縣財政局局長;
1990.07-1993.02,青海省海北州財政局副局長;
1993.02-1994.08,青海省海北州財政局局長;
1994.08-1996.06,青海省財政廳工交企業處處長;
1996.06-2000.04,青海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局長(期間:1996.08-1998.12,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學習;1998.01-1999.12,在湖南財經學院信息統計系金融學專業在職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
2000.04-2000.05,青海省財政廳副廳長;
2000.05-2001.05,青海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
2001.05-2004.03,青海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省委企業工作委員會副書記;
2004.03-2004.09,青海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省國資委副主任、黨委副書記;
2004.09-2005.05,青海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青海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省國資委副主任、黨委副書記;
2005.05-2008.05,青海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西寧市委副書記、西寧市人民政府市長;
2008.05-2009.04,青海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青海省政府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主任、青海省政府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西寧市委副書記、西寧市人民政府市長,西寧市(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工作委員會書記、西寧市(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
2009.04-2010.09,青海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青海省政府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
2010.09-2013.05,青海省委常委,青海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青海省政府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西寧市(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海東工業園區管委會主任;
2013.05-2015.11,青海省委常委,青海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副書記,青海省政府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西寧市(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海東工業園區管委員會主任;
2015.11-2018.09,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
2018.09,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部長級干部。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
(綜合自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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