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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9日最高法:兩公司高管合謀收取5.6億提成被判刑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5-06-09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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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9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5年6月9日(農歷2025年5月14日),非法收受5.6億余元,兩公司高管合謀收取“業務提成”被判刑。
兩名公司高管收取“業務提成”共5.6億元,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分別獲刑。
北京時間2025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2025年6月9日發布案例,內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典型刑事案例
民營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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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9日(農歷2025年5月14日),非法收受5.6億余元,兩公司高管合謀收取“業務提成”被判刑。
兩名公司高管收取“業務提成”共5.6億元,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分別獲刑。
北京時間2025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2025年6月9日發布案例,內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典型刑事案例
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是推動我國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力量。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是我國長期堅持的重大方針政策。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強調:“切實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今年4月30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民營經濟促進法,將我國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確定為法律制度,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具有里程碑意義。人民法院深入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全力做好民營經濟促進法實施工作,全面強化民營經濟發展法治保障,持續優化民營經濟發展法治環境,為民營經濟發展保駕護航。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懾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今日發布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典型刑事案例。
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特點是: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犯罪,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燕某、孫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二被告人作為某控股公司董事,收受賄賂5.6億余元,造成所在公司巨額經濟損失;石某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占案,被告人作為某互聯網企業工作人員,收受賄賂608萬元并侵占公司財物366萬元,嚴重侵害所在互聯網企業權益;周某萍挪用資金案,被告人作為某連鎖公司經理,挪用公司資金487萬元歸個人使用,影響公司資金安全。民營企業工作人員腐敗是民營企業的“蛀蟲”,清除這些“蛀蟲”,有利于民營企業的健康發展。人民法院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犯罪,昭示民營企業的經濟產權和合法權益同樣不可侵犯,同等受到法律保護。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扎扎實實落實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是當前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工作重點。”人民法院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經濟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貫徹落實民營經濟促進法,堅持和落實“兩個毫不動搖”,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以依法平等保護促進民營經濟發展,讓民營經濟這支生力軍更有力量,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歷史進程中肩負起更大使命、承擔起更重責任、發揮出更大作用。
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典型刑事案例
燕某、孫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工作人員受賄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燕某系某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控股公司)總經理、董事,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被告人孫某系某控股公司董事,負責聯系金融機構。2014年,某醫藥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某林(另案處理)為與某控股公司就應收賬款債權業務達成合作,提出按照融資金額的5%向燕某、孫某支付“業務提成”。燕某、孫某同意,并約定由二人均分“業務提成”。在業務開展過程中,燕某在明知應收賬款發票無法核查、應收賬款回款路徑與合同約定不符、財產確權存在瑕疵的情況下,仍多次幫助審批通過。孫某在聯系金融機構、出席董事會表決過程中,專門出面予以解釋。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燕某、孫某二人共同收取“業務提成”共計5.6億余元。
【裁判結果】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燕某、孫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燕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分別判處燕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十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億元;判處孫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億元;對燕某、孫某犯罪所得5.6億余元及孳息予以追繳。一審宣判后,燕某、孫某提出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工作人員實施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的典型案例。民營經濟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工作人員受賄犯罪,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本案中,燕某、孫某作為某控股公司董事,收受行賄人給予的巨額財物,在明知債權融資存在明顯瑕疵的情況下,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給某控股公司造成巨額經濟損失,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人民法院對二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四年十個月,均并處沒收財產一億元,依法追繳犯罪所得5.6億余元及孳息,釋放了人民法院堅決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工作人員受賄犯罪的強烈信號,同時也警示我們,民營企業工作人員非法收受賄賂和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樣,都是犯罪行為,都要被定罪量刑并追繳犯罪所得,最后終將是“竹籃打水一場空”。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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