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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從事電焊作業,董某某被海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政企信息
發布時間:2023-04-20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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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時間2023年4月20日(農歷2023年3月1日),星期四訊:董某某,拘留3日!。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性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該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但是,總有一些企業人員安全意識不足,心存僥幸。
4月16日,黃務派出所依法查處違規使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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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2023年4月20日(農歷2023年3月1日),星期四訊:董某某,拘留3日!。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性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該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但是,總有一些企業人員安全意識不足,心存僥幸。
4月16日,黃務派出所依法查處違規使用明火作業違法人員曲某。
經查,當日,曲某在沒有取得焊工證、特種行業操作證的情況下,使用電焊進行焊接作業,被民警當場查獲。目前,曲某已被依法處以行政處罰。
2023年2月11日,海陽市應急局根據舉報對海陽市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通過調查詢問和視頻回放發現:2023年2月10日,該單位職工董某某在未取得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從事電焊動火作業,且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臺賬(缺少電焊工柳某某)。海陽市應急局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經調查,該單位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海陽市應急局依法對其處以貳萬壹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電焊工董某某因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進行明火作業,海陽市應急局依法移交海陽市公安局,海陽市公安局依法給予董某某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處罰。
任何生產活動
安全必須放在第一位
請向違規明火作業說“不”!
來源:芝罘公安、煙臺應急管理
(來源:山東省煙臺市問政煙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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