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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核酸!不掃場所碼!煙臺多人被罰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政企信息
發布時間:2022-11-06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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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時間2022年11月6日(農歷2022年10月13日),星期日,不做核酸!不掃場所碼!煙臺多人被罰。
無故不參加核酸采樣
未按規定張貼場所碼
未按要求落實掃場所碼
……
違反防疫相關規定被處罰
案例警示
芝罘區
1
吳某某連續多日未按規定做核酸
吳某某,現住只楚街道華海物流園宿舍,自2022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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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2022年11月6日(農歷2022年10月13日),星期日,不做核酸!不掃場所碼!煙臺多人被罰。
無故不參加核酸采樣
未按規定張貼場所碼
未按要求落實掃場所碼
……
違反防疫相關規定被處罰
案例警示
芝罘區
1
吳某某連續多日未按規定做核酸
吳某某,現住只楚街道華海物流園宿舍,自2022年10月10日核酸檢測后12天時間內,未按照煙臺市委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運行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辦公室發布的防疫規定要求及時進行核酸檢測,且在此時間段內,出入工作單位等人員密集場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2
王某連續多日未按規定做核酸
王某,現住牟平區山海龍城,2022年10月13日至20日,王某在明知疫情防控政策的情況下七日拒不進行核酸檢測。20日1時許,王某在明知超過3天未做核酸不能進入公共場所并且酒店的前臺工作人員已經對其進行勸阻的情況下,王某仍采取不進行場所碼登記,私自通過消防通道進入客房,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高某,幸福街道某餐飲店經營者,10月24日公安機關在日常檢查中發現其未在其經營的正常營業的餐飲店內張貼紙質場所碼,也未對店內出入的人員進行登記。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對其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趙某某,幸福街道某場所經營者,10月22日公安機關在日常檢查中發現其未在其經營的店內張貼紙質場所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對其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溫某某,幸福街道某場所經營者,10月21日公安機關在日常檢查中發現其未在其經營的店內張貼紙質場所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對其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侯某某,白石街道某場所工作人員,10月21日公安機關在日常檢查中發現其未按照相關要求落實場所碼掃碼查驗以及健康碼、行程卡、核酸檢測記錄的查驗等防疫措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公安機關對其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阮某,白石街道某場所工作人員,10月25日公安機關在日常檢查中發現其未按照相關要求落實場所碼掃碼查驗以及健康碼、行程卡、核酸檢測記錄的查驗等防疫措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公安機關對其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方某某,毓璜頂街道某場所工作人員,10月26日公安機關在日常檢查中發現其未按照相關要求落實場所碼掃碼查驗以及健康碼、行程卡、核酸檢測記錄的查驗等防疫措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公安機關對其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鄒某某,毓璜頂街道某場所經營者,10月21日公安機關在日常檢查中發現其未按照相關要求落實場所碼掃碼查驗以及健康碼、行程卡、核酸檢測記錄的查驗等防疫措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公安機關對其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曹某某,毓璜頂街道某場所經營者,10月22日公安機關在日常檢查中發現其未按照相關要求落實場所碼掃碼查驗以及健康碼、行程卡、核酸檢測記錄的查驗等防疫措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公安機關對其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萊山區
黃海派出所民警在檢查轄區場所經營狀況時,發現桐林路可好便利店、旭東精品水果煙大店、盛文甘栗店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實“場所碼”掃碼登記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依法給予該三家場所負責人罰款行政處罰。
濱海派出所在檢查轄區場所經營狀況時,發現迷町豬蹄店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實“場所碼”掃碼登記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依法給予該場所負責人警告行政處罰。
濱海派出所在檢查轄區場所經營狀況時,發現德尚蜜雪冰城店、德尚布雷格烘焙店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實“場所碼”掃碼登記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依法給予該兩家場所負責人罰款行政處罰。
萊山派出所民警在檢查轄區場所經營狀況時,發現堡味食族店、癡饃肉夾饃店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實“場所碼”掃碼登記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依法給予該兩家場所負責人警告行政處罰。
福山區
清洋街道盛文甘栗(縣府街店)、滬上阿姨(縣府街店)、711便利店(大潤廣場店)、德克士(大潤廣場店)、華為手機(縣府街店)、福新街道盛文甘栗(松霞路店)、違反防疫規定,未按要求引導進店人員掃驗”場所碼“,已責令停業整頓3天。
福新街道小荷鮮生活超市、博遠超市、臧家村快遞社區服務站、鑫誠連鎖超市、盛福苑家家悅超市、三個姑娘食品折扣店、清洋街道“永興批發超市”違反防疫規定,未按規定對進店人員進行“場所碼”查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店鋪負責人被依法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龍口市
10月16日至17日,諸由觀派出所與有關部門配合聯動,開展“場所碼”使用情況檢查,發現諸由觀鎮艷春洗車、利源超市、春茗超市、戰霆網絡、小劉汽車美容、恒宇洗車、杰瑞精密公司、大德農資、洪興汽修、光心摩托配件、紫云茶軒、正大茶莊、歐麥漢堡、眾樂洗浴、盛元水產、汽車刮痕修復等16家商戶未按規定使用“場所碼”,存在潛在風險隱患,違反了疫情防控規定,分別依法給予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
10月20日,新嘉派出所與有關部門配合聯動,開展“場所碼”使用情況檢查,發現意合堂小兒推拿館、龍城國際南區菜鳥驛站、馬貝建材商店、蘭藍洗衣店、博文超市、森小娜麻辣燙店等6家商戶未按規定使用“場所碼”,存在潛在風險隱患,違反了疫情防控規定,分別依法給予罰款或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
10月25日,北馬派出所與有關部門配合聯動,開展“場所碼”使用情況檢查,發現喜波果蔬、杰濤超市、大陳家興隆飯店等3家商戶未按規定使用“場所碼”,存在潛在風險隱患,違反了疫情防控規定,分別依法給予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
來源:芝罘灣畔、典范萊山、福山公安、龍口公安
(來源:山東省煙臺市煙臺教育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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