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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又有16人未按規定做核酸,被處罰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政企信息
發布時間:2022-11-0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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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時間2022年11月1日(農歷2022年10月8日),星期二,煙臺又有16人未按規定做核酸,被處罰!。
近日,煙臺公安持續嚴查,對不執行、不落實防疫規定行為依法嚴厲查處。
芝罘區
王某,白石街道新海陽北街某經營場所員工,10月19日—23日,連續5天未進行核酸采樣檢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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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2022年11月1日(農歷2022年10月8日),星期二,煙臺又有16人未按規定做核酸,被處罰!。
近日,煙臺公安持續嚴查,對不執行、不落實防疫規定行為依法嚴厲查處。
芝罘區
王某,白石街道新海陽北街某經營場所員工,10月19日—23日,連續5天未進行核酸采樣檢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劉某,幸福街道芝罘壹號住戶,公安機關在日常防疫檢查工作中發現其連續多日未按照規定進行核酸采樣檢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劉某某,現住幸福街道福茂路,公安機關在日常防疫檢查工作中發現其連續多日未按照規定進行核酸采樣檢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王某、劉某,在白石街道轄區某酒店舉辦超過50人的聚集性活動未報備,未按照相關要求查驗健康碼、行程碼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給予劉某、王某警告的行政處罰。
萊山區
盛泉派出所民警在轄區開展疫情防控檢查工作時發現,轄區某建設公司主要負責人及4名工作人員沒有遵守煙臺市疫情防控政策,未按規定頻次參加核酸檢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依法給予該5人罰款行政處罰。
萊山派出所民警在轄區開展疫情防控檢查工作時發現,某油漆店工作人員周某沒有遵守煙臺市疫情防控政策,未按規定頻次參加核酸檢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依法給予周某警告行政處罰。
根據疫情防控相關政策,萊山區已連續開展多輪區域核酸檢測。經排查,蔣某明等4人連續多輪未按規定頻次進行核酸檢測,違反疫情防控規定,已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罰款200元處罰,現予以通報。
蔣某明,身份證號:370686****5511,住址:濱海路街道金地格林社區;
孫某瀚,身份證號:370687****6019,住址:初家街道錦繡好家社區;
孫某敏,身份證號:370613****0516,住址:解甲莊街道丁家夼村;
周某,身份證號:421002****3826,住址:黃海路街道祥隆社區。
在此,提醒廣大市民:疫情防控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請廣大群眾在做好個人防護的同時,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主動履行疫情防控責任義務,積極配合防疫工作人員進行核酸采樣檢測,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屏障。
萊山區委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運行工作
領導小組(指揮部)辦公室
2022年10月27日
開發區
海河派出所民警檢查發現,轄區居民楊某不遵守本地疫情防控政策,未按規定頻次參加核酸檢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依法給予楊某罰款的行政處罰。
金橋派出所民警檢查發現,轄區某飯店廚師黃某劍不遵守本地疫情防控政策,未按規定頻次參加核酸檢測,且仍每日進入位于公共場所的店鋪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依法給予黃某劍罰款的行政處罰。
萊州市
10月28日下午,萊州市公安局程郭派出所在走訪中發現,轄區金牌村村民張某某無正當理由連續5次未參與全民核酸檢測,違反疫情防控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給予張某某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拒不參與核酸檢測
將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國家衛健委在2020年第1號文件中,明確將新冠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如果因為拒絕或逃避核酸檢測且造成疫情傳播,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明確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典范萊山、煙臺開發區公安、芝罘灣畔、萊州公安
(來源:山東省煙臺市問政煙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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