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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網絡謠言、網絡暴力說“不”!福山公安開展轄區網絡自媒體運營者座談會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政企信息
發布時間:2024-04-30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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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時間2024年4月30日(農歷2024年3月22日),星期二訊:對網絡謠言、網絡暴力說“不”!福山公安開展轄區網絡自媒體運營者座談會。
網絡謠言打擊整治專項行動
近日,為進一步推進打擊網絡謠言、網絡暴力專項行動開展,煙臺市公安局福山分局聯合區委宣傳部網信中心組織轄區10萬粉絲以上網絡自媒體運營者開展座談會。
會議中,區網信中心負責人和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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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2024年4月30日(農歷2024年3月22日),星期二訊:對網絡謠言、網絡暴力說“不”!福山公安開展轄區網絡自媒體運營者座談會。
網絡謠言打擊整治專項行動
近日,為進一步推進打擊網絡謠言、網絡暴力專項行動開展,煙臺市公安局福山分局聯合區委宣傳部網信中心組織轄區10萬粉絲以上網絡自媒體運營者開展座談會。
會議中,區網信中心負責人和網安大隊主要領導向自媒體運營者進行了政策、法律宣講,并組織自媒體運營者簽訂承諾書,聽取了自媒體運營者關心的問題并作解答。
通過此次座談會,加強了網絡安全主管部門與網絡內容創作者之間的互動聯系,為轄區網絡自媒體學法懂法,自覺抵制網絡謠言、網絡暴力打下良好基礎。
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違法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結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警方提醒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圖好玩編個虛假信息在網絡上傳播不是小事!更加不能為了吸引眼球,博取流量故意編造。編造、故意傳播網絡謠言,輕則承擔侵權責任,重則罰款拘留,甚至涉嫌犯罪。另外,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共同構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網絡空間。
(來源:山東省煙臺市“福山公安”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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