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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平公安:兩人因違規野外用火被處罰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政企信息
發布時間:2024-04-01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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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時間2024年4月1日(農歷2024年2月23日),星期一訊:違規野外用火,兩人被處罰!。
禁止一切違規“野外用火”
護林防火
人人有責
嚴禁一切違規野外用火
3月1日-5月31日
為森林高火險期
切勿以身試法
以案示警
典型案例一
3月10日12時許,牟平區觀水鎮宮格莊村村民傅某成,在沒有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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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2024年4月1日(農歷2024年2月23日),星期一訊:違規野外用火,兩人被處罰!。
禁止一切違規“野外用火”
護林防火
人人有責
嚴禁一切違規野外用火
3月1日-5月31日
為森林高火險期
切勿以身試法
以案示警
典型案例一
3月10日12時許,牟平區觀水鎮宮格莊村村民傅某成,在沒有取得“熔化焊接與熱切割作業操作證”且沒有向有關部門報備的情況下,在宮格莊村西側廢舊的牛棚處私自使用電焊機進行切割作業引發荒地起火,情節嚴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法給予傅某成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二
3月13日,文化路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沁水河公園附近有人違規野外用火。經查,初某洲在自家田地焚燒農作物廢棄物料,該行為違反了《煙臺市森林防火條例》規定,在禁火期內距離林地不足500米內違規野外用火。
考慮初某洲年紀較大,認錯態度較好,且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給予初某洲警告的行政處罰。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可處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春季是春耕生產農事用火
祭祀用火、外出游玩集中期
也是森林草原火災的高發期
稍有不慎就會引發山火
導致“引火燒身”
望廣大群眾引以為戒
認真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對違規用火造成損失的
需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引發森林火災涉嫌犯罪的
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
森林防火十不要
請牢記
(來源:山東省煙臺市“牟平公安”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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